「好!」
「彩!」
這士子的一番論述,贏得了辯論廣場上的士子們叫好喝彩,很是贊同。
但,曾參還是不服氣。
想了一下,曾參高聲道:「我認為,孝有三:大孝尊親,其次不辱,其下能養。」
「在下前年遊歷到南陽郡的申縣,發現一個桉例——」
「不能養贍致母投河經救未死。」
「當時,有一申地之農人,名甲,不能養贍其母,反而向其母索要錢,其母氣忿跳河,後被救起。」
「申令照甲貧不能養贍,致母自盡例擬流,經撈救得生,應量減一等擬徒。」
「其母年老懇求免遣,申令將犯留養例枷杖。」
「該桉中,兒子讓母親衣食無著,母親一氣之下跳河(後被救起),審理此桉的縣令減輕了兒子的刑罰。」
「這說明『子孫違犯教令』所保障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尊長的養老權,只要尊長的生命能夠維持,對子孫不孝之責罰就會輕得多。」
「其母以自己年老需要照顧為由懇求免遣,判官准許其子留養,僅對不孝子施以杖刑(再次減輕了刑罰)。」
「法律的這種規定,並非是對不肖子孫予以寬餚和憐憫,仍然是為了體察父母之心,以體現尊長權――」
「尊長對子孫的自由具有絕對控制權!」
頓了一下,曾參又道:「因而,我認為可照此為例,凡是不承擔贍養老人義務的,可予以口頭訓戒,若不聽,或引發老人自盡未死如上例。」
「若老人因而喪生,其不孝子應當予以流刑。」
曾參的這一席話,並沒有引得士子們共鳴。
他們紛紛交頭接耳,竊竊私語起來。
「只是流刑,是否太輕了?」
「此等不孝子,已經致父母喪生,應該誅殺,以儆效尤!」
「父母喪生,若跟子孫不履行贍養義務而相關,的確罪不容恕。」
「這不是殺人,卻也相當於過失殺人了。」
那士子想了一下,繼續反駁道:「先生所言,恕我不能認同!」
「不孝之人,何以立足於天地間?若只是因為貧苦,就不承擔贍養祖父母、父母的義務,天下之人豈不是都可以此為藉口,拒絕贍養老人?」
「我也曾遇上過一個桉例。」
士子眯著眼睛道:「在雍縣,有一人左足微跛,仍能行走,並未成疾,不能養贍其繼母,致繼母自縊身亡。」
「當時判官認為孝為百行之首,人子事親,朝夕口體之奉不容稍有怠忽,其並非廢疾篤疾不能勞作,其繼母因缺養自盡,故而判處其死刑。」
「先生以為,那判官處事公允嗎?」
曾參搖搖頭道:「並不公允,太過嚴厲了。」
「該桉很典型,判官在定罪量刑時充分考慮了不肖子的身體狀況――左足微跛,但尚未喪失勞動能力,其不養贍繼母的行為不能免責。」
「然,我認為子孫只要勤業自勉定能養贍其親,如果其親因失養輕生,應嚴懲子孫不能善事之罪。」
「因此,除非是子孫本人無勞動能力,任何人都必須好好地對尊長盡贍養的義務。」
「一命賠一命,未免有失偏頗了。」
曾參與那士子進行了一番激烈的辯論,還是誰都說服不了誰。
不過,可以確定的是,二人都認為世人都有主動贍養祖父母、父母的義務,若是不履行這種義務,要治罪。
曾參認為應該從輕發落,只是流放、杖刑。
那士子則認為要從嚴發落,直接處死,其家產全部充公。
「他不是吳訓嗎?」
慶忌認了出來,跟曾參針鋒相對進行辯論的人,正是自己的第十個兒子——
公子訓!
這
html|sitemap|shenma-sitemap|shenma-sitemap-new|sitemap50000|map|map50000
我的書架 電腦版 手機版:https://twm.888bft.com/